否则,纠纷将始于管辖争议,终于裁判争议,国家的司法权配置也必将一团混乱,更勿逞司法权威和权利保障等司法目标
第一,理论的目标是整个宪法还是宪法的一部分,要说明的资料越少,特定理论的说服力越不足。(3)对理论论证来说,有三个理由使它进入到融贯性解释理论之中。
﹝15﹞而要达到这种整体上意义,它们必须促进共同的价值或者满足共同的原则。﹝19﹞德沃金的融贯性法律解释理论仍然是建立在罗尔斯的反思性平衡的学说基础上。﹝18﹞ 虽然有学者否认德沃金的理论属于融贯性理论,参见侯学勇、郑宏雁:《整体性等于融贯性吗?—评德沃金法律理论中的融贯论》,《法律方法》(第十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87-90页。﹝2﹞ Alexsander Peczenik, Scientia Juris: Legal Doctrine as Knowledge of Law and as a Source of Law, Springer, 2005, p. 115.﹝3﹞ Alexsander Peczenik, The Passion for Reason, in The Law in 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 My Philosophy of Law, edited by Luc J. Wintgens,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9, p. 180.﹝4﹞ 参见侯学勇:《佩策尼克的融贯性理论研究》,《法律方法》(第七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177页笔者认为,出现这种特殊情形原因,得益于社会主义对劳动、劳动者、劳动权的重视,得益于社会主义对人的主体地位的全面确认,促使公民通过积极劳动获得较完整的自我实现。
{8}有的认为,劳动权属于社会权。也正因为自我实现是在多元社会中个人和国家积极作为联动力的结果,宪法秩序呈现出由一元宪法秩序向多元宪法秩序发展的趋势。[5]赵保庆:国外行政公诉制度再考察,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19期。
法院之所以对定性错误的抗诉容易接受并重新审理,刑事公诉具有明确的罪名指控是其逻辑前提。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惩治职务犯罪适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国际法依据。如,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包含了检察机关对被监督事项的违法情况的调查权,刑法分则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妨害司法罪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管辖中关于检察机关侦查管辖范围的规定,可以理解为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法律实施中的犯罪行为的侦查权。技术侦查在发现和证明犯罪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其他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等,都普遍承认技术侦查措施的实践合理性,并通过立法明确授予侦查机关在特定情况下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
我国现行立法没有直接明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⑤我们认为,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刑罚权,确保刑罚裁判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提高刑罚裁量的公信力,提升刑事公诉的质量,应当赋予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上级检察院很可能因为长期形成的追诉意识,或者因为与下级检察院千丝万缕的联系,依然站在追诉者的角度审查案件,不能从根本上使得立案侦查的检察院成为与被追诉者完全对等的诉讼一方。
但由于刑事侦查是由侦查主体单独在相对封闭的情况下实施的活动,检察机关不能参与侦查主体对刑事案件的立案和侦查活动,也不存在主动获取侦查信息的具体机制。根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459条的规定,检察官可以要求法院适用相对于法定刑减轻直至一半的刑罚。技术侦查具有不易觉察性和易渗透到犯罪过程之中的特点,是一种具有独特效力的犯罪侦查方法,同时,技术侦查往往又伴随着对有关人员隐私权和通讯自由权等合法权益的侵犯。职权是由具体的权能构成的,一个完整的职权必然包括若干权能要素。
建立科学的行政公诉制度,就应当突破传统的诉权理论,适应诉权中的原告资格理论的发展趋势,确立由能够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行使起诉权。此外,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拥有自己的技术侦查队伍和相对完备的管理制度,这些都可为职务犯罪案件的技术侦查建设提供借鉴和帮助。这一特点决定他们一般具有较高的学历和智商、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经验,因而属于智能型犯罪。这就要求在案件侦查终结和审查起诉环节,要严格审查技术侦查的合法性问题,对确属没有依法报批而任意实施技术侦查的,在排除技术手段所获信息证据资格的同时,还要依法依纪追查有关人员违法办案的责任,对于因疏忽丢失审批手续或者没有将审批手续入卷的,则要视具体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要在技术侦查中建立起对侦查办案人员的约束机制,保障技术侦查对犯罪特有的侦破功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得以发挥,以维护侦控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价值平衡。
在近年的司法改革中,量刑建议作为一项改革内容,受到了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部门的重视,尤其是随着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规定为司法改革的内容后,作为该项改革组成部分的量刑建议实践在更多的检察院展开。刑事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权、起诉权、不起诉权、抗诉权等权能。
本质上,行政公诉制度是以公共权力维护公共利益的必然选择。传统诉权理论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中心建构起来的,在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司法保护方面存有严重缺陷。
为维护公共利益,该检察官可以参与行政法院内的任何诉讼。(2)社会公害案件,主要是指因行政机关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相关主体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确立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向自然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伤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一)赋予检察机关的行政公诉权行政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认为行政机关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在英国, 20世纪60年代开始辩诉交易的做法后,控辩双方可以与法官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进行沟通和讨论,辩护律师可以发表关于被告人的量刑意见。可以说,尽管刑事公诉是各国检察官的主要职能,但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检察官在行政诉讼领域正发挥着公益代理人的作用[5]。其中的定罪请求权又是量刑请求权的前提,检察机关只有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的行为确认为犯罪,才能够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裁量刑罚,量刑请求权则是定罪请求权的自然发展和延伸。
赋予检察机关对被监督者的质询权,是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的内在要求。动用技术手段获得的信息,应当具备证据资格,只能用于案件的侦查和指控犯罪。
④对获悉的侦查活动的情况的审查权,包含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权限中。2·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是在惩治腐败型犯罪方面与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体现了相互制约原则的要求,由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行使批准逮捕的权力,同样体现了相互制约原则的要求。由此决定,法律监督应当包括对被监督事项的知情权、对获得的法律实施情况的审查权、对违法犯罪情况的调查权、启动特定监督程序的权能等。
量刑建议机制的确立,必然引起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展开辩论,法院裁量刑罚必然要考虑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增强了刑罚裁量的透明度,减少了法院裁判量刑的随意性,把法院对案件的量刑置于无形的监督之中,也将对刑事裁判的监督前移到了庭审环节,如此,能够更好地确保刑罚裁量的公正性,也能够更好地确保国家法律在庭审环节的正确实施。及时将严重违反行政法规,并造成公共利益严重损害的行政违法行为,以行政公诉的方式起诉到法院,是将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完善司法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内在要求。1·赋予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是刑事公诉权本身所必然包含的内容。实践中所以出现量刑抗诉法院难以接受,对量刑不当的抗诉改判难,指控犯罪时没有提出具体的量刑要求,要是庭审和裁判没有其他违法情形,量刑不当尤其是量刑偏轻的抗诉就失去了基本的前提。
从西方的行政公诉制度的发展历程看,原告资格经历了由法律权利标准到利益范围标准的演变过程。刑事公诉要是只具有指控犯罪的单向内容,法官则只会在公诉人的请求下根据实体法的规定裁判罪名能否成立。
按照司法职权配置内在规律的要求,应当将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权交由法院行使。③鉴于技术侦查的专业性特色,应当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技术侦查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专门负责对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实施技术侦查。
实践中所以存在法律监督不力、监督不准确、监督效果不如意等问题,缺乏对法律实施情况的全面掌握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摘要: 检察规律应当成为引领和规制检察职权配置的重要杠杆,按照检察规律的要求量度和审视现行的检察职权配置状况,既是实现检察职权优化配置的逻辑起点,也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
职能决定职权,职权决定机制。但技术侦查在我国只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在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安全法①中有所提及,但对适用的范围、原则、程序等没有作出详实的规定。尽管质询的范围和受质询的对象有所不同,但质询权是立法机关对由其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监督的职权,这一点是相同的,也体现了质询权的本质属性。诉权的实质是要明确哪个主体有资格向法院提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请求。
②检察机关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只在相关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中有所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立案侦查的检察院能够成为与犯罪嫌疑人相对等的一方,上一级检察院也可以相对超脱地对下级检察院侦查的案件,是否应当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予以审查,但逮捕决定权毕竟还是在检察机关内部流动。
对于极少数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案件和重大经济犯罪嫌疑分子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要十分慎重地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后,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文章来源:《政法论坛》2011年第2期 进入专题: 检察规律 检察职权优化配置 。
关键词: 检察权优化配置、行政公诉权、知情权、质询权、量刑建议权 检察规律[1]是统摄检察活动的中心轴,检察职权的配置以及各项检察工作机制的构建,只有满足检察规律的内在要求,才能确保检察活动能够围绕检察规律这根主线而展开,也才能保证检察活动达到控制侦查和制约审判权启动的预期效果,真正实现检察活动规制国家刑罚权和惩治犯罪的价值目标。在此背景下,赋予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既有深厚的理论作引领,又有成熟的实践经验作铺垫,推行量刑建议的时机已经成熟。